-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

- 经查,在案银行卡流水、微信流水、上诉人孟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孟某2通过将其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的隐蔽手段,将近两年时间,转移或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工资收入、卖首饰收入

- 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T公司对于X公司所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X公司系T公

-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穿透公司要求股东担责是有效路径。实践中要求股东担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执行中追加,并衔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另一种是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两种方式

- 经过一年的诉讼,被强制执行的酒店大楼终于可以拍卖,就在债权人以为可以顺利拿到拍卖所得时,一个有“优先受偿权”的不速之客突然出现。这个“优先债主”从何而来?酒店大楼的拍卖所得究竟属于谁?

- 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一定需要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但该裁定是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关键证据之一。具体需根据诉讼类型和法律依据而定。

- 当公司欠债不还,债权人面对“人去楼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时,是否只能望“债”兴叹?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背后的股东追责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上述案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是公司,而出借款项的是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存在明显失衡,难以认定卜某与竺某通过离婚恶意逃债,故廖某诉请撤销卜某与竺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财产分割的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为卜某、竺某共同共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

- 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等实际权利人以其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后取得的确权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无论是借款、还款还是投资交易活动均应通过合法方式,切勿逾越法律边界。特别注意,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大家要擦亮眼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

-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存款等常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常会问: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社保账户?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冻结社保账户却告知需等待被执行人退休后才能处理,这是为什么呢?

- 公司发生过股权转让,能否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追加的前提是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那关于“原股东的出资义务”,法律如何规定?

- 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算。届满日期:基于三年诉讼时效期,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

- 法律焦点一:新旧《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关键适用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的适用问题。

- 本文是关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公司,因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又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债务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法条梳理。

-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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