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自然人出具《还款保证书》时,并非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仅持有该公司少数股权,也无公司相应授权,且公司对其行为不予认可,故其当时并不具有代表或代理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但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被告自然人为被告公司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因此,其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公司依法应对被告自然人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民诉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申请人(原告)仅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并未提交本案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故法院未同意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
  • 1. 参照《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的精神,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但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在受让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后,对正在进行的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范围的规定,代理人仅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其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法院应对其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
  • 投资开公司基本是和他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合作者的状况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生活中,有些居心叵测的人,谎称自己掌握了某种专有技术或者有重要客户资源等等,哄骗投资人与他共同投资,往往在新公司中这些骗子不出钱或者出资很少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是一门心思共同创业,而是处心积虑把投资款转为己有。最终公司垮台,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那么,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呢?文典律所法律顾问专家委员会律师带大家了解。
  •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而风险代理中,通常没有明确的律师费数额,只有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即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约定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收取的律师费比例。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该如何处理?文典律所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为大家整理了一起最高院的判决案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 1.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2.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3.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 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经常发生混淆,导致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为罕见。今天,文典律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律师就与大家探讨下互殴行为与防卫行为的区别和认定问题。
  • 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受益人在原物毁损、灭失等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的范围,如何确定?
  • 乘坐公交车,在非自身过错的情况下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乘客在上公交车的那一刻就已经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直到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合同关系才解除。在客运合同关系期间,承运人所负有两个义务: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的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所以,乘客在搭乘公交车时因外力受伤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具体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