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构成破产个别清偿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7/25 13:38:14 | 点击量:
企业申请破产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经营不善举债过多造成的,企业破产了就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处理,这是最重要的工作。那么哪些情形不构成破产个别清偿?下面让文典法律顾问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里所称的“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附属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个别清偿无效情形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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